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赔偿(一)
2004年11月14日,孙某驾驶一货车与孙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孙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05年10月17日,孙某的伤情评定为八级伤残。事发之后,孙某某若无其事,分文未出。
2006年7月,孙某找到本人代理其对孙某某的索赔事宜。
经过与孙某的仔细沟通,本人对本案有了一明悉的认识。孙某虽是农民户口,但长期在张店经商,且在张店购买了住房,一直居住在张店。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本人毅然决定将重心放在赔偿标准上。因为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即使是农村户口,只要在城市工作或生活一年之上,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城市居民对待。为此,本人指导孙某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其中包括购房合同、贷款抵押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水费电费交纳凭证、物业管理费交纳凭证、个人工商户执照等证据。鉴于我们在这方面的证据准备比较充分,对方律师在赔偿标准上没有做过多纠缠,基本认可按照城镇居民予以赔偿。
在解决了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的问题后,对方律师又提出时效的问题,说是2004年11月发生的事故,至起诉时已经超过一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本人指出,在原告经过一系列治疗后,2005年10月才评定伤残等级,直到此时,原告才能确定自己的损失到底有多大,才能有准确的诉讼请求,此时到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完全不过诉讼时效,最后法庭采纳了本人的代理观点。
最后,法院判决,按照城镇居民计算赔偿数额,由被告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赔偿原告121611.32元。
作者刘传仓律师137053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