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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车辆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6-06-30    作者:孙心远律师
李某有偿乘坐王某驾驶的营运机动车辆,途中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辆相撞,致李某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若干,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王某无责任。两机动车辆均未购买车辆保险。
问题:无责任车辆驾驶人王某是否应当向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在侵权关系中,李某作为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张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对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李某可以向违约人王某主张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从王某同意李某有偿乘坐其所驾驶的营运车辆并承诺将李某运输到约定的地点起,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否则违约方应按照《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该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同时该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故作为承运人的王某负有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李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本案承运人王某未将旅客李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且其无合同法第302条规定的免责情形,应当承担李某损失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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