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之劳动关系的确认
工伤认定之劳动关系的确认
基本案情:
李某某自2014年起,即在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工作,从事看锯工种。至2015年3月21日3时左右,李某某上班给切割石材锯换锯片时,从锯片机上掉下,被送往五莲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李某某脑挫裂伤、创伤性网膜下腔初学、硬膜下出血、颅骨骨折、腰椎骨折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石材公司没有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李某某申请工伤认定要求石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时,该石材公司却称李某某没有在该公司上班,也不是在该公司上班时受伤。李某某无奈,遂委托律师将该石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法院一、二审审理,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某在该公司上班时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某因此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评 析: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可以看出,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在实践中,经常有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承认该劳动者在本单位上班,由此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
认定工伤的前提之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管理并不规范,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淡薄,致使劳动者在受伤后很难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无法得到应有的工伤待遇。可见,劳动关系的确认对工伤赔偿纠纷的重要性,那么如何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1、用人单位:
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范围比较广,包括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等,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对于与特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主体资格需要特别注意:
(1)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基本情况。
(2)不具体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出借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3)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2、劳动者: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许多关于劳动者主体资格问题,比如《劳动法》第15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解释三》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等诸多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在这里不一一列举。
但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1)在校学生因履行与用工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就业协议而发生的争议;(2)用工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3)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4)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5)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6)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中接受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和正当管理,按照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二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提供劳动与支付劳动报酬的关系,这也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劳动内容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也是用人单位得以存续的基础,同时也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根本。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同时具备以上情形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具体认定中,需要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作为劳动者可以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虽然如此,但作为劳动者来说,不要寄希望于用人单位主动交出对其不利的证据,哪怕是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应当尽可能搜集更多的证据。提供一个思路:在搜集证据材料时,可以仔细回想下在工作期间在哪些地方留下了自己的“蛛丝马迹”特别是书面的证据材料。
劳动关系的确认是认定工伤的前提,也是关键的一步,建议劳动者在工作中增强法律意见,保存好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从而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 李子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