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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6-06-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财产独立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有一般的有限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定特别注意这些不同,以免发生风险。

    最后,必须注意的是公司法212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据此,公司设立后应尽快营业,否则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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