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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搅拌车侧翻为由拒绝赔偿
发布日期:2016-06-22    作者:单义律师
案情介绍:2009 年4月15日,原告上海某泵拌车运输公司为牌号为沪XXX的搅拌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 2009年5月21日,被保险车辆发生侧翻的单车事故,原告为此花去16万余元的修理费。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拒赔,为此,原告委托本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代理意见:庭审中,被告辩称:1、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车辆在作业中侧...案情介绍:
2009 年4月15日,原告上海某泵拌车运输公司为牌号为沪XXX的搅拌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 2009年5月21日,被保险车辆发生侧翻的单车事故,原告为此花去16万余元的修理费。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拒赔,为此,原告委托本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意见:
庭审中,被告辩称:1、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车辆在作业中侧翻属于免责事由,原告的证据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在作业中侧翻,原告非在第一现场报案,被告无法查勘现场查明事实。2、原告在车辆修理前未与被告协商确定损失范围、修理方式,故被告的损失不予认可;3、原告的损失有很大部分是由发动机损坏造成的,系由于原告驾驶员未熄火导致,导致扩大的损失;4、系争车辆已经使用了七年零一个月,根据合同约定应扣除相应折旧金额再确定损失金额。原告的实际损失不应超过折旧后的实际价值。
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代理人提出反驳意见:1、虽然保险条款中约定“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不予赔偿”,但是,何为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正常行驶时是否也属于“作业中”?对于作业是否包括正常行驶存在争议时,应当作出对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谓的作业是指从事特定的生产活动,对于搅拌车来说,作业中是指车辆进行搅拌工作中。而系争的搅拌车在搅拌站门口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非搅拌站内,不属于作业中。2、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原告已经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约定的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被告应及时查勘并与原告协商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使被保险车辆尽快得到修复、减少原告的损失。但被告查勘后始终未告知原告定损的结果,应视为放弃与原告协商定损的权利。而且,原告的车辆系营运车辆,无期限的拖延修理时间,必然对原告造成更大的损失,而保险公司对于扩大的损失又不予赔偿,故应当以原告提供的损失清单及修理发票作为理算依据。3、车辆侧翻,发动机也可能损坏,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车辆侧翻不可能导致发动机损坏,而且,车辆侧翻时驾驶员立即逃离事故车辆系驾驶员的本能反应,人的生命重于一切,要求驾驶员先熄火保护发动机的行为超出被保险人应当采限的必要合理的措施范围。4、
保险条款第31条规定:“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车辆是在正规维修单位、开具正规发票、提供符合标准的配件,而且被告是按照新购车辆的购置价来收取保险费的。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发生事故时是在行驶过程中,而非在作业过程中,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因车辆已经使用七年,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赔偿,鉴于车辆的残值部份无法评估,由法院酌情扣除,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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