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随着社会用工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用工形式被广大雇主和雇员所接受;随之而来的有的企业为了逃避《劳动法》上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选择了外表貌似合法的形式以逃避劳动法律规定,近日笔者接触一例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确值得探讨,一番后决定写入博文以供大家一起分享。
案例:某服装企业品牌,在京一家商厦承包了一个柜台来销售其品牌的服装服饰,后该企业与在该柜台的5名员工签订了“承包合同”,简要约定如下:“该柜台转由5人承包,承包人员负责销售服装,其待遇标准按照其销售额的百分比确定”。后经与柜台员工核实,该服装企业口头规定要求,5人工作时间为每周六天,不要求5人按期缴纳承包金,而每月根据每人的销售额的百分比来确定该员工的本月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包合同”为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承包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2、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承包人的工作不受发包方的干涉,独立完成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
综合本案的情况来看,5名员工与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并不符合《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规定,理由如下:1、“承包合同”为“有偿合同”,何为“有偿合同”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具有财产内容。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给付义务就是按月支付发包人承包金,而本案中,5名作为“承包人”的员工,不仅不需要支付“发包人”企业的承包金,反而由“发包人”每月以提成形式支付“承包人”所谓的工资,则是与法律规定存在瑕疵之一。2、“承包合同”要求承包人的工作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即承包人的工作时间,形式,均有自己掌握,只要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提供成果即可。反观本案,据5名当事人反映,企业规定了其每周工作时间,工作形式等,则是存在瑕疵之二。
写到这里很容易看出,企业为了规避承担其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以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企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代替《劳动法》中的规定。
本案中若要为了否定此种用工形式而寻找相关法律依据,可以考虑《合同法》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该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行为人为规避法律,达到违法目的而实施的以合法形式出现的民事行为,又称作规避法律形式。此种行为的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的效果意思,而只是其图谋掩盖和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因此,这类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虚假的民事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表面上实施了一种民事行为,实际上什么民事行为也没有,只是以徒具合法形式的民事行为掩盖其非法目的。
2?伪装的民事行为。这是指以一种表面上合法的民事行为掩盖另一种真实的民事行为。
因此,以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合同法》52条关于合同无效规定,以及《民法通则》58条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企业所实施的是一种“伪装的民事行为”,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民法理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从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应当为5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
后记:本案目前没有仲裁,法院审理结果为依据,只是本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的一个推倒,众所周知,在商场中各品牌的销售员其劳动合同主体一般有二大类,一类是是直接与厂家签订;一类则是以商场签订,相信上文类似案例实践中不在少数,也为企业在用工中的风险做了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