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product liability)是侵权法的一个部分。随着工业技术和现代化的发展,现代民用产品,如家电、汽车、电脑等,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对这些产品的广泛需求,又使得它们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纵观经济的发展,我们会发现,产品责任的认定,是随着经济发展各个阶段而变化的。通常,在经济发展初期,为了鼓励新技术的发展,同时也是经济发展本身的需要,产品责任认定大多偏向“过失责任认定”(negligentliability),即在产品侵权案件的裁定中,除非证明产品设计存在过失,同时消费者自身在使用或操作产品过程中无过失,法院一般裁定产品生产者不承担侵权责任。在这样的裁定中,由于法院将一个十分困难、十分昂贵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力量薄弱的个体,无异于传递给产品生产者一个信息,那就是:在生产过程中,只需考虑市场供需关系,而不必考虑产品的社会外部性(externalities)成本。这样裁定的结果,大大降低了新产品的开发成本,十分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会对社会总体福利产生不利影响。
在这里,产品的社会外部性成本的大小,在消费者权利认定范围中体现,即体现在社会福利(socialwelfare)的大小范围。两者之间是一个矛盾的关系:产品造成的社会外部性成本大,消费者福利就小;反之,要求产品通过内部化减小社会外部性成本之后,消费者福利就大。
也许有人不同意这个观点,认为如果产品生产者不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自然就会慢慢抛弃他们的产品。因此,即使法律在产品责任案件裁定中采用“产品过失责任认定”,生产者从市场出发,考虑自身的利益,也同样会考虑将产品生产的外部性成本降到最低。
这里,需要指出来的是,虽然说产品责任的“过失责任认定”无疑在告诉生产者忽略社会的外部性成本,但是我们应当将生产者对市场反馈因素的考虑本身,视为市场供需关系的一部分。法律的经济分析,并不将个人权利作为一个考虑因素,而是纯粹考虑如何通过法律提高经济效率,纯粹考虑法律对经济的影响。法律的经济分析认为,任何个人权利都可以经济量化,因此,考虑经济因素完全可以做到保障个人权益。因为当法律将经济作为杠杆时,经济中“无形的手”会自然调节经济与个人权益的关系。注意,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法律对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反过来利用经济规律指导法律制定的尺度,以使法律指导经济发展的走向,并同时保障社会福利。在这个分析过程中,个人权益应当被视为社会福利的一部分。
上述解释,事实上正好印证反对者的观点。因此,进一步的解释十分必要。
我们知道,严格的法律经济分析是基于一个理想的经济环境。在这个环境中,没有不完全竞争现象,也没有“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等因素的存在。但现实是,尤其是在经济发展初期,市场往往还达不到完全竞争条件。供需关系之间的互动,因为不完全竞争而时间滞后,或有时候经济根本就没有达到供需平衡。因此,严格说来,在一个不完全竞争的经济市场中,法律的经济分析会导致错误的法律经济分析结论(并非错误的结论)。
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社会福利要求在考虑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尽可能重视个人权益。这种情况下,对产品责任往往采取“比较责任认定” (comparativeliability),即比较生产者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与消费者使用或操作方面的过失。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产品设计方面的欠缺、改进的可能性以及改进的可行性(包括技术和成本两个方面的可行性)。之后,根据生产者责任与消费者过失比例确定事故责任。在这种责任认定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法律的经济分析对法官裁定某一具体案件的帮助也比较大。
及至技术发展成熟,经济也走向了繁荣,个体权利的重要性相比起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重要。这时,对于产品责任的认定,渐渐走向“严格责任认定”(strictliability),即只要证明产品设计不合理,同时存在更为合理且有可操作性的设计方案,无论消费者过失与否,由产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注意,这里并不需要证明设计有错误,而只要求证明设计不合理。什么是合理的标准,是案件裁定的关键。这样的裁定,无疑给生产者传递一个信息,那就是产品生产必须尽可能地将社会外部化成本内部化,以实现最大限度保障社会福利的国家目的。
下面,让我们对一个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
某甲是城市“飙车族”,业余时间爱好在空旷的高速公路上飙车。为此,他倾囊购买了一辆跑车,周末飙车过瘾。某星期日,某甲在高速公路上飙车时因车速过快翻车受伤。事后,某甲将生产商告到法庭,主张A型车车顶的软篷设计是导致他严重受伤的原因。他认为,考虑到消费者购买跑车的目的,厂家本应将车顶设计成硬壳,以更好地在翻车事故中保护开车人。A型车没有这样设计,应当承当产品设计缺陷造成的损失。
在这样一个案件的裁定中,适用“过失责任认定”标准,则主要判断生产商在A型车的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法律方面和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法律方面,需要考虑A型车设计是否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政策等的规定,是否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通过(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等要求审查)。产品质量方面,需要考虑车篷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使用的材料是否合理、工艺制作有否瑕疵等。只要生产商在上述两个方面没有过失,法院大多裁定生产商不承担事故责任。即使生产商在这两个方面存在一定过失,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也可能裁定生产商不承担责任,尤其是当消费者本身存在某种过失,如车速过快、精神欠佳等等。
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即使是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裁定案件参照经济分析原理也会对案件裁定有所帮助。
黄东黎 约汉·塞瑞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