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个员工(保安队长)玩忽职守,一个情况就是公司东西被偷盗了,一个情况就是公司员工被打了,还有一个就是闹事人员未得到及时制止。公司按照规章制度予以解聘,现在员工要闹着给补偿,这样法律上面是怎么界定的?
答:你所反映的情况需要准确界定玩忽职守,具体需参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辞退的,可以辞退不用赔偿。如果只是工作上的失误,而且损失不大,公司不应该辞退员工的。
一般的公司都有员工手册之类的,对于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适当要求员工赔偿,比如从工资中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以上条款来看,工作上的失误要看程度,是否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否则不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你违反了以上条款中列明的事项,而辞退员工的话,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支付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