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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过户所需资料
发布日期:2016-06-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两人和两人以上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其中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户口薄,户口不再一个户口簿上的须提供结婚证;属未婚、离异、丧偶情形的提供相关证件及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⑵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⑷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本),被监护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5、赠与合同或受遗赠证明(遗嘱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公证书(原件);

6、可以证明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原件);

7、税务部门出具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

8、财政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9、非住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0、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11、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

12、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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