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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发布日期:2016-06-07    作者:沈辉律师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申请的情形
  1、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3、双方均要求离婚,但是子女、财产等问题没有协商一致;
  4、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拒绝到婚姻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5、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齐全的;
  6、一方是精神病人的;
  7、双方没有结婚登记手续的。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四川成都离婚律师在线提示注意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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