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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发布日期:2013-11-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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