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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黑客获取个人信息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16-06-07    作者:110网律师
【裁判要点】关于被告人何某某的定罪问题,其的行为是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还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3年5、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何某某在QQ群上取得联系,此后两人通过QQ商谈买卖网站上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王某某发了中小学教师资源网、长春人力资源网、荷泽人事考试网:等网址给何某某,要何某某入侵上述网站,获取上述网站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何某某则对上述网站进行攻击入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然后通过QQ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发给王某某,王某某再根据数据的多少及热门程度付钱给何某某。后何某某通过黑客技术成功入侵了荷泽人事考试网、长春人力资源网,取得了网站中的数据,何某某还根据王某某的要求入侵了福建造价师网和广西造价师网,获取了网站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卖给了王某某。何某某通过非法入侵网站获得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将相关数据卖给王某某,非法得利15000元。王某某获得相关信息后,便从网上购买QQ号码,尔后发给其聘请的谭某(QQ昵称:ML)、陈某(QQ昵称:小草)、邱某、王某。然后王某某又与昵称为“短信群发商”的人联系,约定由昵称为“短信群发商”的人以每条5.5分钱的价格,将事先分发给谭某等人的QQ号,用短信编辑好发到考生的手机上,等参考人员加了谭某等人的QQ号为好友后,再由谭某等人跟参考人员聊天,谎称有考题和答案卖给参考人员,诱骗考生往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打款,考生打款后,谭某、陈某等人在考试前三天给考生发一份假的考题和答案,以此骗取他人钱财。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罗某2000元、郝某700元、魏某1450元、郝某500元、冯某800元、张某9800元、黄某600元、周某3900元、王某1 100元、陈某600元、邱某800元、陈某600元、张某450元、康某200元、刘某400元、“小王”500元,共计24400元。本案起诉到本院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向本院退缴了赃款9400元,被告人何某某家属向本院退缴了赃款1500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案发后扣押了被告人王某某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八台等物,扣押了被告人何某某用于作案的戴尔电脑主机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等物。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对扣押的笔记本电脑八台、戴尔电脑主机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价值24 400元,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系统中存续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的家属已退缴了全部赃款,亦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案件注解】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意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采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一、前罪犯罪对象为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后罪为计算机信息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二、前罪法益仅限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而后罪的法益有两个一个是用户的合法权益,另一个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管理秩序。从这两点的区别来看,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的运用黑客技术入侵相关网站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首先犯罪的对象不仅限于公民个人信息,其次被告人的行为,既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更重要的是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管理秩序。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应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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