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帮前儿媳指证儿子家暴,家庭暴力如何取证
婆婆帮前儿媳指证儿子家暴
丈夫找工不顺动辄打骂妻子
6月2日,在解放派出所里,李女士撩开衣服,只见其左臂靠近肩膀处出现黑肿块。除了手臂,李女士的头部也流了很多血。民警从医院处了解到,李女士周身多处出现软组织挫裂伤。李女士说,自己身上的伤痕,是前夫阮某殴打所致。
李女士是邕宁人。2008年经人介绍和阮某认识,相处不久便登记结婚。结婚后,李女士才发现阮某脾气差,嗜酒如命,动辄大吼大叫,骂人不留情面。而且,阮某此前因故意伤害和盗窃罪等坐过几次牢。但随着儿子小阮的降生,加上阮某平时也没有动粗,李女士便忍着迁就过日子。
2014年初,阮某的父亲病故。或许是受到打击,阮某的脾气变得更加暴躁。在外面找工作碰壁后,他就回家对李女士拳脚相向出气。90多岁的奶奶及阮某的兄妹劝说几句,竟也遭到阮某的威胁和叫骂。
她为安稳生活无奈选择离婚
李女士说,阮某因为脾气差找不到工作,便在家里吃“软饭”,她则在人民路某服装店打工。半夜里,她经常在梦中被阮某莫名其妙殴打。阮某还开始怀疑李女士有外遇,有时她下班晚点到家,阮某就被怀疑跟男人去外面开房。
期间,李女士观察发现,“他(阮某)通宵上网,并吸食一种粉末状物。”据办案民警介绍,阮某到案后进行尿检呈阳性,而其吸食的粉末状物就是毒品海洛因。吸毒达到一定程度,人的神经遭受严重破坏,就会产生幻觉或疑心重重。
在家里,李女士怕挨骂挨打,在店面上班,怕阮某上门闹事。“肉体和精神的折磨,我整个人都快崩溃了”。今年5月13日,正在上班的李女士突然接到阮某的电话,让她给3000元就马上去离婚,“他(阮某)说如果不离婚,我的全家人性命不保。”无奈,李女士同意儿子小阮归阮某抚养,自己搬到外面租房子住。
家庭暴力如何取证
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3.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6.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比较容易衡量的一个标准,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对偏低的现实,应着重考虑过错方经济能力这一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人,收入也是千差万别的,如果过分拘泥于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就是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假如无论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如何,认定事实就依照约定俗成甚至内部规章径行确定赔偿数额,会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富人可以以对其微不足道金额的赔偿获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甚至可以说支付很少的对价,就达到了继续伤害、侮辱受害人的目的,同时受害人并不能因数额较少的赔偿而完全获得心理上的抚慰,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无从实现;而经济条件较差的过错方则可能会因数额巨大的赔偿金而导致以后的生活无法维持,从而对离婚忘而却步,只好被迫维系已经毫无感情的婚姻,无法实现离婚自由的目的。
另外,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否则,不顾过错方状况,判以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在实际中又得不到执行,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无疑是对受害人的又一次伤害。
摘自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