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扰乱单位秩序的“情节较重”情形
扰乱单位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二)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办公用具、设施,或者损毁重要文件、档案材料,无法弥补的;
(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有殴打他人行为的;
(四)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长时间堵塞的;
(五)占据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不听劝阻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