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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6-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普遍性 

1.基本条件 

(1)公民 

(2)年满18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不享有选举权者 

(1)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法院或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普遍性  3.享有选举权的特别情况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法院或检察院未决定停止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或受拘留处分的 

平等性 

法定公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利 

每一选民平等地拥有一个投票权 

在各级人大中,代表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对特定主体(残疾人、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少数民族)的选举权加以特别保护 

2010年选举法修正,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直接间接并用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选民直选 

间接选举:全国人大、省级人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出 

秘密投票 

基本内容 

秘密填写选票 

在选票上不标识身份 

投票时不显露选举意向 

我国规定 

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文盲或残疾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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