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2.上述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政府协调解决,或由有关地方政府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