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溯及力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溯及力的规定
关于合同解除的溯及效力,我国合同法第97 条作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求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这条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将合同解除的效力分成两块,无溯及力和有溯及力。
1、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对尚未履行合同的状态与前的情形并无不同,因而解除合同只需单纯地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这类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力。
2.合同已履行,要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来决定合同是否有溯及效力。但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该条款,辨别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人们也有不同的认识。律师认为,应从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利益出发。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加以确定。
根据履行情况,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应具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时守约方已作出了履行时。一般来说,当守约方已作出履行时,违约方的违约表现为不履行或不相应履行,这样如赋予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将使守约方取回其已作出的履行,对其显然是有利的。
其次,合同解除时合同的双方已履行完毕时。因为如果在双方都已履行完毕时,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则法律规定的解除制度在此就没有任何意义。
第三,合同解除时,违约方已作出不适当履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适当履行对守约方没有任何意义 ,因此只有赋予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才能使不当履行重返违约方,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