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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业主状告开发商 法院支持判赔四百万
发布日期:2016-05-24    作者:孙心远律师
本应该2012年底交付的房子,直到2014年7月还未交付。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81户业主状告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系列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分宜县某房地产开发商赔偿81户业主延期交房损失共计400万元。
   2011年至2012年期间,原告陈某等81户业主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2012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如逾期超过30日交房,被告应按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的约定,被告应该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诉争房屋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并交付给原告使用。但至该案审理终结前,被告仍未从相关部门处获得诉争房屋的验收合格证明,已构成为违约。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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