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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唐代的地方司法机关
发布日期:2016-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处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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