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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资料:唐代的地方司法机关
发布日期:2015-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长官兼理。

  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

  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法律教育 网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处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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