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发布日期:2016-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基于实践中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管辖权错误、不适宜审理、难以审理等),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权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由下级法院管辖。
【关联法条】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法条如此规定的用意是:防止一审法院通过降低审级的方式控制二审,逃避原二审法院对案件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