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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发布日期:2016-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要点释义】

  请注意以下基本程序: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3.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审理后依法改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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