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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私法:法律规避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6-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法律规避( evasion of law),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有四个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来实现法律规避的;(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究竟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还是公共秩序问题的一部分?对于这个问题,学者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派学者认为,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不应与公共秩序问题混为一谈,虽然两者在结果上常常都是对外国法不予适用,但它们在性质上并不相同,因公共秩序而不适用外国法是着眼于外国法的适用与内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因法律规避而不适用外国法则是着眼于当事人的虚假行为。另一派学者认为,法律规避属于公共秩序问题,是后者的一部分,其理由是在不适用外国法而适用内国法方面,两者同样都是为了维护内国法的权威。

    在上述两种主张中,前一种主张占优势地位。其理由如下:(1)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当事人故意制造或改变连结点的行为造成的,而后者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适用与该冲突规范所属国的公共秩序有抵触而引起的。(2)法律规避是一种个人行为,而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则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为。(3)对当事人来讲,两者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因公共秩序保留而不适用冲突规范所援用的外国法,当事人不需负任何法律上的责任;但由于否认法律规避的效力而不适用某一外国法时,不仅当事人企图适用某一外国法的目的未能达到,而且可能还要对其法律规避的行为负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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