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规避是只限于规避内国法还是包括规避外国法的问题,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一种主张认为,规避法律仅指规避本国(亦即法院地国)的法律。例如,1972年《塞内加尔家庭法》第851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故意使塞内加尔法不适用时,塞内加尔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法国法院早年的判例也确定,规避法国法才构成法律规避,而规避外国法则不属此类问题。1922年法国最高法院关于佛莱案(Ferrai Case)的判决就是这样判定的。在该案中,佛莱及其妻子均为意大利人,由于当时意大利法律只准“分居”,而不准离婚,佛莱之妻为了逃避意大利法律关于离婚的限制,达到离婚的目的,便归化为法国人,并在法国提起离婚诉讼。最后,法国法院依法国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在这个案件中,法国法院并没有因为佛莱之妻规避了意大利法律而认为其行为无效。
另一种主张认为,法律规避既包括规避本国法律,也包括规避外国法律。例如,《阿根廷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在国外缔结的以规避阿根廷法律为目的的契约是无效的,虽然该契约依缔结地法是有效的。这是指规避本国法无效。同时,该法典第1208条又规定:在阿根廷缔结的以规避外国法为目的的契约是无效的。这是指规避外国法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