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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区法院抢夺罪涉案万元判6个月案例
发布日期:2016-05-08    作者:马家强律师
泰山区法院抢夺罪涉案万元判6个月案例
原标题:董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审理查明,20152月,被告人董某分别在泰安市泰山区龙潭路飞龙宾馆OPPO手机店、龙潭南路老汽车站南移动通讯店、通天街北首艾建手机大卖场,均以佯装挑选手机为由,在天府丽景酒店四楼“棋牌茶社”内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由,趁被害人不备,抢走黑色OPPOR7007手机、白色步步高vivoY29手机、白色三星NOTE3手机、白色OPPOFIND7手机各一部。经鉴定,上述四部手机价值分别为1850元、2100元、3600元、2465元。综上,被告人董某共抢夺四起,价值共计10015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刘某、宋某、李某、韩某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交款说明及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赔,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泰山区法院抢夺罪涉案万元判6个月案例(泰安刑事律师推荐)原标题:董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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