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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6-05-06    作者:孙超律师
法律咨询:
1:某女和某男于2009年10月登记结婚,女方父母于12月赠与女方一套房子,并在公证书上说明,配偶不得享有权利,这个是不是说明即使双方离婚,此房子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算,男方若购买房子,是否算二套房?
2:如果男方父母的现有一套房产,公证单独赠与男方,后再以男方父母的名字购买房子,男方贷款,买后再单独赠与男方,并公证;并且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那此房子还算此男方和女方的共同财产吗?男方父母婚后能单独赠与男方吗?
离婚律师解答:
不属于共同财产,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二套房,可以单独赠与男方。
相关法律常识:
1、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特征
第一,共同共有产生的基础是共同关系。
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但该条规定的“约定”,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
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仅仅及于共有财产的某个部分。
第三,各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平等
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就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2、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没有明示归一方所有的;(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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