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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哪些内容?
发布日期:2016-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协议。劳动合同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除了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协商约定其他条款,但以下条款是法律不允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1、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条款。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2、禁止约定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除法定情形外,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试用期条款:约定试用期期限为一个月至六个月,与订立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相挂钩。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培训是指职业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专业培训。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专项培训进行约定。

3、保守秘密就是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中主要通过保守秘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来约束劳动者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4、补充保险是指除法定的社会保险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为劳动者提供的商业保险。

5、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6、第二职业是指用人单位是否允许劳动者从事第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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