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重点:挂失止付中的当事人
发布日期:2016-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挂失止付的提起人。挂失止付的提起人应为丧失票据的人,即失票人。一般来说,失票人当然为票据的持有者即持票人。但此处所称的票据持有者并不一定为票据权利人。我国票据法第15条只规定失票人可以通知挂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资格。所以只要是丧失票据实际占有的当事人,均可通知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的相对人。挂失止付的相对人应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在票据上载明代理付款人时,也包括代理付款人。所以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如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银行汇票等,不能挂失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