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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民诉法重点解读:当事人制度
发布日期:2012-12-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注意:1、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关系。即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一种比较抽象而概括的作为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其不以具体的民事诉讼为基础;而当事人适格则涉及具体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某一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能否成为该诉讼的适格当事人应当看其是否是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对该法律关系中的利益是否享有权利或者管理权利。

2、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的当事人资格。法律||教育网

3、非实体当事人的情形:特殊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当事人。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死者的近亲属、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

原告和被告

一、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依据

二、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

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

取决于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

2、责任人作为当事人(意见49条)

冒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

以尚未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

以终止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

三、法人与分支机构问题

法人非依法设立,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由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由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

四、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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