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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中保险法:订立保险合同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发布日期:2016-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中,须履行相应的说明和告知义务。这实际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先合同义务。

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人方面,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说明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投保人没有机会参与合同条款的拟定和协商,加之保险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投保人不容易了解其真实含义,容易对保险条款产生误解,所以有必要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加以说明。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只须对该条款作出提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能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将其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如实地告知保险人,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另外,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如果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则不能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其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其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其三,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如果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则不能直接以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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