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商法中保险法:保险公司的接管
发布日期:2016-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或者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发生变化。
接管期限届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接管终止。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