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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及其终止
发布日期:2016-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及其终止内容讲解,商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一系列内容,在这里为大家讲解证券法的一些考点。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如不能正当履行其职责或者其行为有损于投资人的利益,则可依法终止其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此外,还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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