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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6-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合同制女工在“三期”内合同期已满的,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虽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经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上述文件规定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在“三期”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触犯刑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达到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予以开除、除名、辞退,也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延伸补充:

    一、用人单位能否在三期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办计字[1990]21号文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假、哺乳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此案例中,虽然酒店与C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但是C某怀孕、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合同期应该延长至哺乳期满。

    二、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重病和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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