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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被人追尾逃逸同等担责
发布日期:2016-04-14    作者:110网律师
昨日,拿到法院判决书的李某后悔不已。一场追尾的交通事故,原本不该承担任何责任的他,却因为在慌乱中选择逃逸而需付出“同等担责”的代价。
事情发生在去年1225日,李某驾驶一辆蓝色中型货车行驶在连霍高速公路上。凌晨3时许,当车行驶到洛阳段的时候,意外发生了。一辆轿车从后面冲了过来,重重地撞上了李某驾驶的货车。待李某从巨大的撞击中清醒过来,他立即下车查看事故情况。当他快步走到车后时,眼前的一幕让他惊呆了,后面轿车车头严重损毁,车上的3个人已经面目全非。
受到惊吓的李某手足无措,慌乱中他想到的就是马上离开现场。
洛阳高速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轿车司机白某醉酒驾车、李某发生事故后逃逸,白某和李某负事故的。
两位死者的家属将白某和李某两人起诉到巩义市。法庭上的李某显得十分无辜,他对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认定表示有异议,李某认为事故发生是因为白某酒后驾车未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所致,白某应负此事故责任,而且事故发生时自己是为雇主服务,应属职务行为,应该由雇主承担。
巩义市法院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李某从事的是雇佣活动,对该事故的发生没有重大过错,但事故发生后李某逃逸,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则有故意过错,因此被告李某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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