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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
发布日期:2016-04-1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2013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孟某因对同村村民孙某心存不满,便打电话只是被告人杨某纠集他人,欲将孙某放在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某某村某某楼下的宝马牌X5型小客车砸毁。后被告人杨某纠集被告人王某,伙同山东省赵某、徐某,有被告人杨某开车来到指定地点,被告人王某及赵某、徐某持方砖将宝马拍小客车的挡风玻璃、前保险杠、左前门等不见砸损。便被孙某等人发现,报警并当场将周某抓获,被告人杨某、王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法院判决:孟某、杨某、王某均获刑并共同赔偿孙某损失。本案焦点:几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是肯定的,主要就是孟某构成教唆犯还是实行犯?解析:首先孟某并没有到现场进行真正的“实行”的故意毁坏该车辆,只是指示他人毁坏孟某财产,就像“雇凶杀人”一样的道理,孟某是本案的间接正犯。他控制了整个的案件的发展,不能仅仅的确定为简单的教唆犯。题外话,故意毁坏孟某的车辆只是为了一时泄愤,因此,为了构建和谐的社会以及为了自己的将来,希望各被告人能够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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