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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屡遭家暴刺死丈夫,被家暴时反抗属于正当防卫吗
发布日期:2016-04-07    作者:孙超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张某嫁给了淮北市渠沟镇的李某,但不久丈夫便露出狰狞面目。结婚8年,她不知遭受了多少次殴打,虽多次报警求救,但丈夫不仅没收敛反而愈加猖狂。去年10月10日,喝了酒的丈夫准备乘车离去,张某忍不住质问其为什么多日不回家。李某随即便同张某扭打起来。张某收拾衣服准备离家出走,还顺手拿了把匕首。李某拦住她并当场把她打倒。张某掏出匕首,刺中了李某的心脏。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婆婆不仅没有怪罪张某,反而找到法院为她求情。据婆婆介绍,儿子不好好过日子,平日里都是儿媳妇忙里忙外,照顾老人小孩。此外,村里一百多名村民联名上书请求法院对张某从轻处罚。
本案中,李某长期对张某有殴打等家暴行为,有重大过错。张某存在防卫过当、自首、尚在哺乳期以及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今年3月25日,省高院对本案做出“判三缓五”的判决。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作为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意见》明确了虐待罪、遗弃罪的认定,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意见》指出,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正在进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次《意见》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全文共25条。当中明确了虐待罪、遗弃罪的认定。《意见》根据调研情况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对实践中较常出现的4种虐待情形、4种遗弃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同时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了细致辨析,指导正确适用罪名。
《意见》规定,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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