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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劳动律师解答: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6-04-06    作者:沈辉律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的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符合裁减人员条件而被裁员的;
  4、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或被撤销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因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际处于无法生产经营状况而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6、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你有劳动纠纷争议方面的困扰,可以来电详询,1343821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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