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人民法院盗窃罪缓刑判决书(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泰山区人民法院盗窃罪缓刑判决书(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原标题:颜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刑诉(201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xx、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颜某通过铁丝开锁的方式进入泰安市泰山区中七社区被害人xx家中,盗窃笔记电脑一部。
2、2014年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颜某通过铁丝开锁的方式进入泰安市泰山区青山村被害人xx家中,盗窃笔记电脑、平板电脑各一部。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1150元。
2014年1月10日10时许,根据群众举报,被告人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或折价退赔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姚某的陈述,证人杜某、张某、尹某的证言,泰安市泰山区价格认证中心泰山价鉴字(2014)x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刑事科学技术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款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泰山区人民法院盗窃罪缓刑判决书(泰安刑事律师推荐)原标题:颜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