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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债权文书执行公证,更有利于实现债权
发布日期:2016-03-28    作者:宋福文律师

律师支招——债权文书执行公证,更有利于实现债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还款或违约时,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则公证处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这样,当债务人违约霍其他约定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执行证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依据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和《执行证书》等材料,当然会强制执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给付之债)。法院会直接以执行程序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免除了繁琐的诉讼程序,便捷高效,可谓是债权人实现债权最优方案。
当然,债权人在将主债权合同及借款合同办理执行公证的时候,最好能设立抵押权,一并赋予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道理很简单,债权人没有抵押权的话,在执行中,会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即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此时,即使债务人有全款房或按揭房,由于债权人无抵押权,故并不能保证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设立抵押权的好处在于,抵押权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先受偿,而普通债权都是平等受偿。
举个例子,若债权人申请执行之前,其他债权人也一并起诉债务人并申请执行债务人房屋,那么所有的普通债权人只能平摊了,僧多粥少。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0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则可以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将不能执行。因此,债权人在公证处办理执行公证的时候,一定要请律师陪同和过目,否则,一旦因为公证处的失误给你出具了有瑕疵的公证书,以后执行就麻烦了,届时悔之晚矣。
(宋福文律师 201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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