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受本案原告王某的委托,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长年吸食毒品并因犯有贩卖毒品罪被景德镇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0个月,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应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2012年**月,被告因受贿罪被景德镇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被开除公职。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仅不思悔改,还以做生意为由,结识了一帮狐朋狗友,经常外出夜不归家,参与赌博、吸毒活动。在此期间,原告曾对被告多次进行苦口婆心的劝诫,但被告却置之不理。2015年**月,被告因贩卖毒品罪被景德镇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现原告对被告吸毒、贩毒屡教不改的行为已失望透顶,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李**应当归原告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妥善解决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本案中,被告在关押前,就不务正业,经常外出不归,与狐朋狗友一起赌博吸毒,难得陪伴儿子及家人。现被告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景德镇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今仍在被羁押,显然小孩由被告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系******职员,一向表现良好,深得单位领导器重,并有稳定的收入。且自孩子出生以来,李**一直随原告生活。为给小孩一个良好、健康的生活环境,儿子李**应当归原告抚养。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吸毒、贩毒屡教不改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符合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婚生子李**归原告抚养,显然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