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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言小说因情节需要引用数百字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析高晓松诉韩寒侵权案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在一篇十万多字的长篇小说中,指名引用约200字,是否可以列入合理引用的范围? 


[基本案情及原被告意见] 


2006年3月24日,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在他的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准备起诉韩寒”的文章,称韩寒在《三重门》里未经他同意全文引用了《青春无悔》的歌词,准备起诉韩寒,并在文章最后附上了致韩寒的律师函。 


对此,韩寒在博客上反驳:我在反驳陆川的时候,引用了大段陆川的原文,建议陆川同时起诉我未得他同意就引用。我在反驳白烨的时候也引用了白烨的话,白烨,高晓松给你指明道路了,相信你一定知道怎么做了。我在一座城池的结尾引用了罗大佑的一段《明天会更好》的歌词,建议同为音乐人的罗大佑也起诉我。 


经查,引用的那段出现在<<三重门>>的157页,摘录如下: 


“言之有理,那青春无悔这首歌是谁唱的呢?” 


“老狼和叶蓓,高晓松的词曲.” 


“能唱给我听一下吗?” 


“恩,现在车上有些人在休息,不太好吧,我把歌词给你看看,在这儿。” 


林雨翔在飘摇的灯光下看歌词,词写的确很棒: 


开始的开始……..(以下为高晓松歌词) 


[分析] 


高晓松诉韩寒侵权似乎有一定依据,韩寒脱离法律的反驳反倒让人有胡搅蛮缠的感觉。既然要打官司,就得从法律角度分析,逞一时口舌之快没有多大意义。本案在事实清楚的情形下,从法律角度看,有必要先考察以下几点:此著作权是否法律保护之范围;韩寒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是否过了诉讼期限。 


第一,高晓松的歌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可见高晓松的著作权在保护期内。 


第二,韩寒为了书中情节的需要全面引用该歌词,并通过书中情节注明作者,算不算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国家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权利人,而是为了促进知识的传播。为了限制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第22条规定了12种情节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其中,与本案扯得上关系的有该条第二款: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韩寒在其作品中引用歌词是应故事情节之需要,表面是男主角在和朋友介绍、评价高晓松的歌曲;实际上达到了给读者介绍、评价高晓松的歌曲的效果,在介绍、评价的时候还充满了褒扬只情。关于该条中的“适当”二字,其本身不是能够量化的词,十万多字的长篇小说中,指名引用约200字,也可以套在“适当”里,所以可以不予考虑。 


第三、法定的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韩寒出书时作为热点人物,在其作品中引用高晓松的词,其褒扬之词溢于言表,对人气不甚高的高晓松无疑有积极的宣传作用。如果该行为定性为侵权的话,高晓松也许能从《三重门》的版税中分得一分羹,十万分之两百,他能分到多少呢?还有,该书对高晓松歌曲的积极的影响要不要消除?怎样消除?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三重门》初版在2000年5月,早就过了《民法通则》规定期限,该案过没过诉讼时效这就看韩寒的书在两年内有没有再版。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无论立法如何完善,它面对飞速发展的社会总是滞后的。在本案中,韩寒看似侵了权,实际上却没有对高晓松造成什么损害,客观上还有一定的积极的宣传作用。并且该引用行为是为了介绍此歌。所引用的歌词部分,不构成小说的实质性内容,笔者认为应当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款,不认为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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