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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征地案例:国土局信息公开答非所问,法院判其依法履行职责
发布日期:2016-03-25    作者:110网律师

江苏农村征地案例:国土局信息公开答非所问,法院判其依法履行职责2016-03-25 16:38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案件概述]
程先生等26人是江苏省淮安市某村的村民,为确认其土地被征收的合法性,向淮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书面公开与征地拆迁相关文件,调查核实农户签字确认表,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公开相关信息。为了获得相关政府信息,保障自身知情权,程先生等人来到了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帮助他维权。
[维权掠影]
维权第一步:行政复议
圣运律师帮助程先生等人向江苏省国土厅提出行政复议,省国土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公开征地报批前拟征土地“附着物、附属物”调查核实的农户签字确认表。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后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然而其告知书中回复的政府信息不是省国土厅责令其答复的内容,也不是程先生等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其并没有履行相关职责。

维权第二步:行政诉讼
为了进一步维护权利,圣运律师向淮安市清河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安市国土资源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判令其公开程先生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提出以下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该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此案中,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尽到全面搜寻、调查的义务,对程先生等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认定事实有误,答复内容不准确,明显不当。故望法院可以撤销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撤销了淮安市国土资源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且要求其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因此,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公开,对于行政机关不公开或公开信息与其要求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予以救济,公众在此过程中应当采取合理、合法手段予以维权,尽量找寻专业人士的帮助,以达到更好的维权效果。 王优银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行政法实务专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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