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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政府信息案【学习札记34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44
发布日期:2015-10-0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开政府信息案【学习札记34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44(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5)参阅案例14
张某某诉如皋市某局公开政府信息案
【裁判摘要】
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有主动或依当事人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职责。该条例中所指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是指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行政机关办事程序等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的信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未进一步细化、量化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裁量权而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应予公开。2、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全面、准确、完整,不应随意选择性公开。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
37辑,法律出版社  20155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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