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起诉书
民事诉讼状
原告:葛某某,男,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
被告:葛某某,女,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某某市某某区某小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县**镇**村民组居民住宅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号)归原告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1988年时因无房向**镇**村民组申请宅基地一块,后于1988年12月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位于东至王**山墙、南至安乐路、西至李**山墙、北至小水沟,面积为0.4亩的土地以24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后于1998年底在该地块的南侧建房并在1992年8月12日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东集建**字第***号)。后原告因生活需要又在该地块北侧加建房屋,但此次因听从原告二姐夫的建议,原告于1999年9月24日以原告妹妹即被告的名义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东集建**字**号)。被告在原告办理完建设用地使用证后也多次出具保证书和证明书说明该地块和房屋为原告所有。
现因此块土地上房屋可能会被拆迁,而被告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权利人为自己为由企图恶意将上述房屋占为己有,以此得到拆迁补偿。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曾在2014年9月24日向贵院起诉,后因被告向原告承诺对其在此之前起诉原告要求排除妨碍的起诉予以撤诉,遵守双方此前约定及事实。原告考虑双方感情、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撤回了2014年9月的起诉。但在原告撤诉后被告反悔不愿撤诉,原告因此具状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