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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纠纷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发布日期:2011-09-22    作者:梁会朝律师

199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有关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处理。1999年《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立法不但将土地权属争议纠纷明确为行政诉讼,而且将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程序。因此,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的救济途径程序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复议法》进行,即先行政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进行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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