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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信州区天马副食品超市诉上饶市粮食局、上饶市粮油食品开发公司、郑常勤货款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要点提示]
    本案是一起债权人要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偿还货款的案件。涉及被吊销执照企业的诉讼资格以及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

    原告上饶市信州区天马副食品超市,地址: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27—1号。

经营者俞进生。

    被告上饶市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叶礼茂,局长。

    被告上饶市粮油食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常勤,经理。

    被告郑常勤,1956年10月生,汉族,上饶市人,上饶市粮食局干部,家住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小区内。

    2001年至2003年,郑常勤多次以上饶市粮油公司的名义在上饶市信州区天马副食品超市赊购物品,累计欠款人民币7760元。2003年4月7日郑常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欠到天马副食品商店公司购物货款计人民币7760元整(累计从2001年—2003年欠款)”。该欠条上加盖了上饶市粮油食品公司公章,郑常勤在经手人一栏签名。另查明,上饶市粮油食品公司是隶属于上饶市粮食局的国有企业。2001年10月10日,由于该公司连年亏损,已资不抵债,其主管单位上饶市粮食局同意《上饶市粮油食品公司改制方案》,并将该方案上报至上饶市人民政府。同年10月19日,上饶市粮油食品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被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2年12月23日,该公司开始进行改制,并在2003年1月起停止交纳社会保险金。

    原告多次催要所欠货款,上述三被告互相推诿,2004年11月24日,原告向上饶市信州区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归还货款。

    上饶市粮食局辩称,郑常勤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该笔货款的义务。

    郑常勤辩称,该货款是上饶市粮油食品公司所欠,现在公司已经改制,应当由主管部门上饶市粮食局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

    [审判]

    信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饶市粮油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常勤在该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仍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赊欠物品,出具欠条的行为,应当视为其个人行为。偿还所欠货款的责任应当由郑常勤本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于二00五年四月五日判决如下:1、被告郑常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上饶市信州区天马副食品超市货款人民币776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3年4月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货款利息计算)。2、被告上饶市粮食局和被告上饶市粮油食品公司不承担归还货款的责任。

    判决后,郑常勤不服,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我是在2005年4月向上饶市粮食局要求辞去经理职务的,在此之前公司虽在改制,但我仍在履行职务,和天马副食品超市发生的债务是职工福利发放和办理申报改制手续过程中人情客往的烟酒等物所产生的费用,该欠款并不是个人行为。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常勤任上饶市粮油食品公司经理职务,但公司已于2001年10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2年12月进行改制,公司已不具有经营管理的职能。该笔欠款是在公司依法终止后发生的,应当由实际欠款人郑常勤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二审法院于2005年8月2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粗看是一起非常简单的拖欠货款纠纷案件,但蕴含其中的法律关系是比较复杂的。

    一、诉讼主体问题

    企业法人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其他原因,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是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法律后果是,企业法人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最终导致企业法人消灭。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于法人立即消灭,仅是除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停止。因此,从程序上,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它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的上饶市粮油食品公司从2001年10月被吊销营业执照,至原告起诉时仍未被注销,其应当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上饶市粮食局是对粮油食品公司负有清算责任,原告同时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为共同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在本案的一审中,原告申请追回郑常勤为本案的被告,理由是在企业丧失经营权的前提下仍以企业名义对外赊欠货款的系个人行为。一审法院准许该追加申请。

    二、民事责任问题

    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如其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开办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对投资不足或企业设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承担责任,该责任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而如果主管部门不存在上述的违法情形,则只承担清算责任。在本案审理中,没有证据证明上饶市粮食局有违法情形。而企业清算又未完成,无法对该局是否有清算责任作出判定。

上饶市粮油食品公司在2001年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自此该企业丧失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其后,该企业就进入改制阶段,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作为本案争议的货款正是发生在2001年至2003年间。一个早已丧失经营资格,又无人员的公司对外发生业务,产生欠款,显然不合常理。

    郑常勤在企业依法终止后,仍以企业的名义对外赊欠物品,出具欠款的行为,应当视为他的个人行为,应当承担归还欠款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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