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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6-03-2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基本案情:
张三、张晨、张方、张2为兄妹四人。张晨系张班的父亲,张方系张武的父亲。张三的配偶70年代去世,双方没有生育子女。
张三因年岁已高,因此和张班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内容为:张三因年老无子女抚养,自己的亲侄子张班自愿抚养,张班同意抚养,张三今后一切后事均由张班负责,通过本村村大队同意和本人同意,张三现有财产土方三间等在我百年之后归张班所有,村大队作证明人,落款日期:1992316日。
张三后于1998112日与张武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该协议内容为:张三,75岁,因年老体弱,膝下无儿女,因此我自愿将我的遗产土房三间连同院落土木归自己侄子张武所有,从今以后我和张武一起生活,由张武负责养老送终,在张三的有生之年衣食住行全归张武负责,张三百年之后财产继承开始,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以上协议张三、张武两人共同商定,自愿订立,空口无凭,特立此为据,立字人:张三、张武,证明人孙2,此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和村委会各持一份,落款日期1998112日。
张三于2001年去世。2012年张三的房屋被拆迁,为此张班、张武因张三的遗产问题发生争议。
张班曾于2015年起诉张武,要求确认张武与张三所签订的《赡养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张班的诉讼请求。后张班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后张班又于20151011日将张武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张三遗赠房屋拆迁所得款119.7万元中的70%归张班所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件。
 
庭审过程:
张班在法院中诉称其与被告系堂兄弟,两人均系张三的侄子,因张三婚后未生育子女,所以张三在1992316日和张班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依照协议的约定,张班对张三养老送终,等张三去世后他的三间房子归我所有。
庭审中张班表示自己一直悉心照顾张三,直至其病故。后该房屋拆迁后,其得知张武和张三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且被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和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并领取了拆迁补偿。张班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诉讼。
张武辩称自己和张三签订的《赡养协议》合法有效,其已经依照协议履行了义务,而张班并未履行其义务,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关于拆迁补偿款,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拆迁款为119.7万已经被领取走。
 
法院审理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张班的诉讼请求。
 
遗赠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遗赠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之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张班要求获得遗赠的条件是否成就。
本案中,原告张班称其与张三于1992316日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其自协议签订后便赡养张三直至张三去世,但张班认可自1999年中旬其进不去张三的家中,也没有负责张三的丧葬事宜。不论张班因何种原因未能在张三死亡前一段时间内对其进行赡养,也没有在张三死后负责丧葬,实际产生的客观结果为张班未依照协议约定对张三承担生时赡养死后丧葬的义务。
法院在考虑上述情形后,认为张班要求获得遗赠的条件并未成就,张班以此为由要求分得张三财产的拆迁补偿款依据不足,因此法院未予支持。张班主张在1992年到2001年期间因履行赡养义务支出过抚养费,但经法院询问及释明后,张班表示不能明确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也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
法院结合张三所有的三间房屋翻盖情况、张三去世前的生活情况、张三丧葬事宜的办理情况等因素,认定张三和张武签订的《赡养协议》内容符合张三本人的意愿,是张三的真实意思表示。另,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驳回了张班的诉讼请求,且该协议亦已实际履行。因张三的原有房屋已被翻建,张班以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参与原有房屋的翻建。综上,张班要求分割诉争拆迁款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其诉讼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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