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一、遗嘱:(单方、亲自设立、死因、要式)
1:遗嘱的形式;
(1)各种形式的遗嘱: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后三种需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
(2)何为合格见证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利害关系
(3)有多个遗嘱时效力的认定:公证最强;无公证则以最后为准
2:遗嘱的效力
(1)有效要件:有遗嘱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形式合规
(2)无效情况:
①无或限制行为人所立遗嘱。
②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
③伪造的遗嘱。
④被篡改的遗嘱。
⑤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份额。
⑥危急情况时所立的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失后没有再另立遗嘱的。
3:遗嘱的变更与撤销。生前的实际行为可以变更遗嘱里面实际内容。
4:遗嘱的无效与失效的区别。无效往往有法定无效行为。失效是指设立的时候有效,但执行的时候无效,比如多分非公证遗嘱,先立的那些遗嘱。
二、遗赠
1:受遗赠人的范围: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
2:受遗赠人的接受表示: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三、遗赠扶养协议
1:主体:无法定赡养义务的人
2:性质
(1)双务有偿法律行为,非合同;
(2)权利义务:扶养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有受遗赠的权利。
(3)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即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后生效,扶养人扶养义务生前生效。
3:效力:最强。强于遗嘱、遗赠、法定继承。
4:遗赠扶养协议与附条件赠与的主要区别:
(1)前者是双务有偿;后者是单务无偿
(2)前者赠与在死亡后发生效力,后者约定条件成就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