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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房屋交接的处理方式问题
发布日期:2016-03-21    作者:孙心远律师
一是双方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上意见不一致。在开庭时承租方已搬出房屋,但出租方仍认为合同应继续履行,合同是否解除尚需法院确认。在此情况下,房屋未由承租方使用,亦未由出租方继续出租,在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前,房屋空置势必造成一定的损失。由此产生的费用无论由哪方承担,都是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出租方因承租方欠租等原因,采取扣押物品等方式使承租方无法使用房屋,或将扣押物品转移他处。在法院判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双方在交接中对于物品的数量、质量、种类产生了新的争议。
        三是双方对于房屋装修的赔付问题达不成一致,需要相关专业部门评估,在委托评估期间因房屋空置产生的损失应由谁负担,存在较大争议。
        四是法院判决承租方将房屋腾空,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或拒不搬离,自双方起诉到执行阶段,出租方因承租方不向其交付房屋进而无法另行出租,产生了一定的损失。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海淀法院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是在审理房屋租赁案件时,若一方已经以实际行动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应向双方释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促使双方对合同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达成一致,若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应对此先行予以处理,必要时现场组织双方进行交接并由此确定合同解除之日,把房屋空置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是对于一方擅自扣押的物品,应尽量采取措施将扣押范围予以固定,并确定扣押物品的数量及种类,必要时协助双方先行进行交接。
        三是双方对于房屋装修等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尽量促使对于装修价值达成一致意见。若争议较大,应向双方释明在评估期间可能产生的各种损失,尽量审慎启动评估、鉴定等程序。
        四是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且承租方腾退房屋的情况下,应预想到其不服判决有可能提起上诉或不配合腾退等情况,及时向承租方释明其不予配合需要承担大量房屋使用费等法律后果,同时将此情况向出租方说明,亦可提示出租方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以免向承租方执行房屋使用费时遇到无财产执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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