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上诉案件的调解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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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可根据自愿、合法原则,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签收后,即产生与终审判决、裁定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在第二审法院的调解书中,不写“撤销原判”。